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永修-武宁-修水支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5-30 信息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永修-武宁-修水支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江西省天然气 管网一期工程永修-武宁-修水支线项目
建设地点:永修-武宁-修水支线从江西省天然气管网一期工程九江-高安段上(永修县境内)新建的云山分输站接出,途经武宁县的武宁分输站,至修水县工业园东北侧的修水分输站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1条输气管道,新建云山分输清管站、武宁站、修水站共3座分输站和5座截断阀室,管道总长度约138公里。其中,云山分输清管站-武宁站段管道长度75.1公里,管径323.9毫米,设计压力6.3兆帕;武宁站-修水站段管道长度约62.9公里,管径323.9毫米,设计压力6.3兆帕。管线在一般地段均采用沟埋敷设,管线在特殊地段(如穿越铁路、公路等)时设保护套管等相应的保护措施。配套建设综合办公及其他附属用房。
总投资:总投资约为5983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
二、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江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2)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火炬大街201号创新大厦504
(3)联系人:张莹
(4)联系电话:15970627531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联系方式
(2)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甲1号
(3)联系人:余锦龙
(4)电话:0791-88116270
(5)电子邮件:2437855719@qq.com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源
1、施工期
废水:包括施工废水、管道试压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
废气:包括场地清理、管沟开挖、作业带内进行作业和运输机械进行土石方运输产生的扬尘;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作业产生的尾气。
噪声:管道敷设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等产生的噪声。
固废:本项目管道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活垃圾和施工垃圾。
生态:本工程建设用地包括站场阀室、管道作业带、管道穿跨越、道路、施工生产生活区、弃土(石、渣)场等,征占土地总面积253.18hm2。施工期对陆地生态系统、水生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等产生影响。
2、运营期
废气:站场清管废气、检修废气、超压排放废气、滤芯更换排放废气;各种生产设备连接处都有不严密之处,系统在正常运行期间由于密封等问题造成的无组织泄漏废气;备用发电机烟气。
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来自站场生产废水与工作人员生活污水。
固废:运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有清管收球作业废渣及凝液、分离器检修粉尘、压缩机维修保养废润滑油、生活垃圾。
噪声:天然气输气管道输气噪声。
五、工程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施工中采用植被恢复与水土保持措施,并配合环境监测方案以减轻其导致的生态影响。清管试压废水成分较为单一,沉淀后就近排放。
运营期污染物主要来自站场,排放量小。主要污染源为工作人员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放空管释放的天然气,管道检修颗粒物,天然气流动噪声和释放噪声。
本项目共新建3个站场,站场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组成简单且浓度较低,与站场产生的极少量的经小型隔油池隔油后生产废水一起提升进入埋地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A/O 工艺)进行处理。
站场附近宜采用绿化方式进行减噪处理,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采用隔音层。减少或限制在噪声区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噪声超标时应按要求配置防护设备,减轻噪声危害。
管放空站采用电动放空阀控制清管放空,缩短天然气放空时间和放空量,减少资源浪费,减轻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各站场设置生活垃圾及时送城市垃圾场无害化处置。
采用阴极保护、管道防腐、截断阀、可燃气体检测仪及其他自控与应急设施以预防管道腐蚀、泄漏等事故的发生。
六、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江西省关于天然气建设的要求,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和清洁生产原则,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对生态的影响为可接受的水平。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污染物防治措施可行,工程的建设对江西省利用清洁能源、生态省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影响范围内环境具有一定承载力,本工程在施工、运营期将对沿线周边环境产生生态、噪声和环境空气的影响,但只要认真执行“三同时”政策,并落实设计和本报告提出环保措施后,本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减缓,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因此,本工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七、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要查询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可根据以上联系方式直接到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查阅;或发E-Mail至评价单位,评价单位确认索取人为本工程利益相关的公众后,将通过E-Mail将报告书(公示本)发送至索取人。若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以书面形式联系和反映。
特此公告。
江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8.5.28